**县**萤石矿:
贵公司报来《梁家山萤石矿年开采3万吨萤石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梁家山萤石矿年开采3万吨萤石项目位于项目位于**省******林场。**中心点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15°41'30.00 ,北纬29°27'10.35 ,**面积为0.2532km2。项目由平硐区、生活办公区、道路工程区、工业场地、排土场区等五部分组成,年开采规模3万吨萤石,**面积为0.2532km2,生产规模3万t/a,回采率80%,废石量0.6万t/a,矿山开采服务年限4.82年,基建期3.58年。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斜井方式开拓。开采矿种:萤石矿。工程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自筹。本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预计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43个月。
生产建设单位(**县**萤石矿)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同意本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基本同意至设计水平年(2023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2、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基建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02hm2,运行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02hm2,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7.02hm2。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采坑排水、表土剥离、绿化恢复植被、临时拦挡防护、边坡防护、苫布覆盖、沉砂、临时排水与沉沙池等措施。
4、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250.87万元(主体已列:144.87万元,方案新增:106.00万元)。主要包括:工程措施110.51万元,植物措施18.43万元,临时措施33.85万元,独立费用67.26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7.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30.00万元),基本预备费13.8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70219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l、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你公司应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本项目水保方案批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l、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土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取、弃土以及运输等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
3、加强检查。你公司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并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省实施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管理,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