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公司:
贵公司报来《**县冷链物流项目土方平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书》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冷链物流项目土方平整工程,位于**市**县河**105国道以南、**大道以东、****政府以北。地理坐标为东经115°46′15.40 ,北纬29°20′36.77 。该项目为后期**县冷链物流项目做施工前三通一平工作,预计2022年9月进场施工。由德****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主要对项目场地进行场地平整。征占地总面积10.82hm2,其中永久占地10.00hm2、临时边坡占地0.82hm2。项目已于2022年4月开工,预计2022年7月完工,总工期4个月。土石方挖填总量为69.20万m3,其中挖方63.63万m3(表土0.54万m3),填方5.57万m3,无借方,余方58.06万m3(表土0.54万m3,后期用于**县冷链物流项目绿化回填)。不涉及取土场及弃土场。工程总投资28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30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及自筹解决。本项目拆迁建筑面积约2180m2,****政府统一负责。
生产建设单位(德****公司)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至设计水平年(2023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2.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82hm2。
3.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边坡绿化、临时拦挡防护、边坡防护、苫布覆盖、临时排水与沉沙池等措施。
4.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13.88万元,主要包括:工程措施3.95万元,植物措施1.15万元,临时措施70.52万元,独立费用21.60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2.5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4.76万元),基本预备费5.8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0.82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照水利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你公司应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和本项目水保方案批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管理。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土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取、弃土以及运输等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
3.加强检查。你公司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并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省实施
五、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参建单位和专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