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宝鑫丰****公司:
贵单位提交的《关于要求审批的申请报告》收悉。我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基本同意该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广场地下停车场)位于**市**县蒲塘一支路以南、**路以西、广场路以东。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5°45′34″,北纬29°19′27″。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6247.47m2,总计容面积4816.76m2,总建筑面积14897.94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101.12m2,地下面积10796.82m2);建筑占地面积2441.83m2,容积率0.29,建筑密度15.02%,机动车停车数位296个,非机动车停车位177个。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停车场、1栋商业楼、1栋火车站展厅、1****广场,以及配套的绿化、排水、电气、道路等附属设施。
本项目属于**项目,工程已于2022年8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23年3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
本项目土石方挖填方总量6.15万m3,其中挖方4.86万m3,填方1.29万m3,借方1.29万m3,弃方4.86万m3。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建设单位自筹。项目不涉及拆**置及专项设施改建工作。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3年。中宝鑫丰****公司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基本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防治项目开发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总体要求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2.同意本项目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3年),各项指标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15%,表土保护率不计列。
3.基本同意项目建设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62hm2。
4.基本同意防治措施总体布局、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区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重点是做好项目施工期的排水、沉沙、临时覆盖、绿化、表土保护等措施。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时段和监测点布设。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90.856 万元(其中主体已列58.85 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25.39万元,植物措施费31.93万元,临时措施费11.1万元,独立费用19.4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6.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4.21万元),基本预备费1.74 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96万元。
三、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工作
1.优化设计。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努力减少地表扰动、植被破坏、地表硬化面积以及土石方挖填量,增加植被覆盖。
2.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你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与项目生产建设同步实施水土保持监测,并按《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 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20〕161号)文件规定,实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绿黄红”三色评价,并按规定向我局定期报送监测情况。
3.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你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范围,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税〔2020〕29号)和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1.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恢复期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要控制地面硬化面积,增加土壤入渗,综合利用地表径流;禁止随意取、弃土,弃土应综合利用,取、弃土地点应符**土保持方案要求,签订的土石方合同应明确取、弃土地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围护措施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报我局备案。
3.加强检查。你单位应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向我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4.变更报批。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否则,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五、项目完工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明确验收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
本项目如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即投入使用,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