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内容
| 品目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合同履行期限 |
主要规格要求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A |
新能源机上清洁车 配置一 |
65台 |
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到货时间要求为自采购订单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 |
1.车身结构:纯电动客车或纯电动轻型客车13-15顺排座(含司机)(以下简称“车型1”),纯电动客车或纯电动轻型客车10-15座(含司机)(以下简称“车型2”),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或纯电动厢式货车2-3座(含司机)(以下简称“车型3”); 2.能源类型:纯电动; 3.电池类型:磷酸铁锂电池; 4.纯电动续驶里程:≥400km。 |
包括但不限于**、**、**、**等;货到项目现场完**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条件。 |
(1)签署两年期框架合同。 (2)框架合同甲方为****。 (3)合同履行期限内****按需求情况下订单,总数量65台为预估数量,最终采购数量以合同期内实际下达订单数量为准,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
| B |
新能源机上清洁车 配置二 |
1台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0天内 |
1.车身结构:纯电动客车或纯电动轻型客车10-15座(含司机)(以下简称“车型2”); 2.能源类型:纯电动; 3.电池类型:磷酸铁锂电池; 4.纯电动续驶里程:≥400km。 |
**;货到项目现场完**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条件。 |
(1)签署一次性采购合同。 (2)合同甲方为****公司。 |
二、主要技术要求
(一)车型公告:
| 序号 |
车型 |
车型公告 |
备注 |
| 1 |
车型1 |
纯电动客车或纯电动轻型客车 (以下统称“纯电动客车”) |
车型1、车型2所投纯电动客车须为同一规格型号 |
| 2 |
车型2 |
纯电动客车或纯电动轻型客车 (以下统称“纯电动客车”) |
|
| 3 |
车型3 |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或纯电动厢式货车 (以下统称“纯电动厢式运输车”) |
(二)车身结构:
| 序号 |
车型 |
车身结构 |
车身高度 |
车身长度 |
| 1 |
车型1 |
纯电动客车,13-15顺排座(含司机) |
>2.5米(加长轴、加高顶保证车辆内部空间) |
5.9米<车身长度<6米 |
| 2 |
车型2 |
纯电动客车,10-15座 (含司机) |
>2.5米(加长轴、加高顶保证车辆内部空间) |
5.9米<车身长度<6米 |
| 3 |
车型3 |
纯电动厢式运输车2-3座 |
>2.5米(加长轴、加高顶保证车辆内部空间) |
5.9米<车身长度<6米 |
(三)能源类型:纯电动BEV
(四)电池类型:采用磷酸铁锂电池,电池电量≥90kWh
(五)电池温度管理系统:标配低温加热
(六)纯电动续驶里程:≥400km(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公布的数值为准)
(七)车身颜色:白色
(八)车辆型号应收录在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
| (一)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投车辆品牌制造商或品牌一级授权经销商,如为品牌一级授权经销商须可在品牌官网查询到经销商信息,同品牌的车辆仅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四)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法院判决书或处罚书落款日期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五)投标人须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 (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 (七)投标人所投车型应已取得工信部指定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同时还应符合购置税减免条件,已列入工信部公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并且所投车型应已录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 | |
| (****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 | |
|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一)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要求进行报名,未成功报名则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关于“不良行为供应商”的须知》,以规范参与采购活动的各种行为。
(三)质疑相关问题详见《质疑联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