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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4
| 信息索引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文号 | 芮政函〔2025〕42号 | ||
******局:
你单位《****住建局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使用权的请示》(芮自然资发〔2025〕142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将位于**县一级**侧4585平方米(合6.877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收回,****储备库。
二、你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收回手续。
特此批复
****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