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审批
贵州-贵阳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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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4期)

发布时间: 2025-10-24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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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4期)


现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中涉及我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开发区鑫创融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开发区鑫创融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土豆(购进日期:2025年6月30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依法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2.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罚没合计1084元整。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合并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罚没合计1084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涉及批次土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系当事人未落实主体责任,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将采取:1.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核,严格落实进货查验;2.定期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体系等措施予以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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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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