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10-24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1、提问一: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标段编号:****)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款-综合评审-项目负责人(2.0分)的评审标准,结合招标文件第一章“项目概况”中明确的招标内容(含柔性截流装置、堰门(液动下开式堰门)、****泵站等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等内容)。现就项目负责人 “类似项目业绩” 认定范围的模糊性问题,提出如下澄清提问,以便投标人准确响应评审要求:当前评审标准仅笼统表述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2 分”,未明确 “类似项目” 的具体认**界与核心判断依据。考虑到排水防涝、市政水利相关领域的项目关联性,项目负责人可能存在以下与本项目核心工作高度匹配的业绩场景,但因认定标准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符合评审要求:标书代写
①.市政排水管网改造工程中,涉及柔性截流装置、堰门等关键设备安装调试的项目;
②.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中,****泵站、电控系统施工及运维服务的项目;
③.城市防汛排涝工程中,涉及液位监测设备、泵站设备采购安装的项目;
④水利水电配套设施项目中,承担排****泵站、截流装置)采购及系统调试的项目;
⑤.其他包含本项目核心设备(插入式柔性截流装置、液动下开式堰门、****泵站)采购、安装及调试服务的市政或水利类项目。
回复:同意上述场景下的项目业绩纳入本项目负责人 “类似项目业绩” 的评审范围,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指以项目****泵站设备的供货及安装。
2、提问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条件”与公告中资质条件不一致,以哪个条件为准。标书代写
回复:以公告为准。
3、原开标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上午9时现变更为2025年11月10日9时;标书代写
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