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承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空压机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宿迁-泗洪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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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公司空压机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31978/2025-00254 分类 审批公示 其他 批复
发布机构 ****环境局 公开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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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空压机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宿环建管表〔2025〕3085号

关于******公司空压机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艾****公司编制的《******公司空压机及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在**省**市界集镇界集设备制造产业园嵩山路3号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箱体、曲轴、气缸各50万件、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6000台、铝制品零部件4600吨的生产能力。

项目铁铸件采用粘土砂铸造工艺、树脂砂铸造工艺及消失模铸造工艺,铝合金铸件采用压铸工艺。厂区地面应硬化处理,安全生产通道保持畅通。厂房内工艺流程、设备间距合理设置,实现各工序生产空间的相对独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须分区定点存放,并设立标识牌;同时应及时清扫抑尘,确保干净、整洁有序。各类物料应密闭分类存放,易扬尘物料需采取防雨、防溢流的封闭堆存措施,在转移输送过程中密闭覆盖。主要产生废气点位和设施,设置在封闭车间内,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实现全过程监管。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1、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降低产品的物耗和能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2、项目铝熔炼废气,经设备半封闭+集气罩+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铝熔炼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喷脱模剂废气、压铸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金属丝网过滤器+旋风除尘器+高温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4种废气一起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落砂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打磨废气,经区域密闭+集气罩收集;上述3种废气一起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粘土砂砂处理废气、混砂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粘土砂造型废气,经设备半封闭+集气罩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覆膜砂制芯废气,经区域密闭+集气罩收集;预发泡废气、熟化废气、成型废气,经密闭车间+集气罩收集;上述4种废气一起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消失模造型废气,经设备半封闭+集气罩收集;消失模砂处理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上述2种废气一起引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冷芯盒制芯废气,经密闭车间+侧吸式集气罩收集+磷酸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铁熔炼废气,经设备半封闭+集气罩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粘土砂浇注废气、冷芯盒浇注废气,经区域密闭+集气罩收集;消失模浇注废气经负压浇注系统收集;上述3种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冷芯盒砂处理废气,经设备密闭收集+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喷塑废气,经喷塑房密闭收集+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喷漆废气,经密闭喷漆房+水帘收集+三级过滤器预处理;烘干废气、固化废气,经烘道进出口集气罩收集;烘干烘道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上述4种废气一起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2)排放。锅炉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天然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危废仓库铝灰暂存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项目混砂、造型、制芯、熔炼、浇注、落砂、抛丸、打磨、砂处理、压铸、喷脱模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熔炼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限值要求;制芯、浇注、喷脱模剂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制芯工序产生的甲醛、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冷芯盒制芯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喷塑、喷漆、烘干、固化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喷漆、烘干、固化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要求;烘干、固化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限值要求;预发泡、熟化、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含2024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锅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要求;危废仓库产生的氨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表A.1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氨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所选用活性炭碘值须≥800mg/g,并安装压差计监测活性炭饱和情况,确保及时更换(更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所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参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包含环保产品名称、型号、风量、活性炭名称、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内容。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发票复印件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记录生产设备、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设施等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台账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5年。须采取高效、切实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密闭尽密闭”,确保厂界达标。

3、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项目纯水制备废水、预发泡蒸汽冷凝废水、成型蒸汽冷凝废水、水冷脱模循环冷却废水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达标****创业园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4、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规划平面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按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禁随意排放固体废弃物,按国家规定要求分类设置厂区的固废暂存场所。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6、项目地下水、土壤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确定,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

7、项目以厂界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存在敏感目标,以后在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也不得规划和建设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口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废水、废气及固废储存场所设置环保标志牌,积极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按项目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档案。

三、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经审核后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物资配备等纳入项目竣工“三同时”验收内容,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按《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关于做****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宿环发〔2020〕38号),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自行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需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风险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估,消除风险隐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按照评估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涉及重点监管的原辅料、固(危)废的储存设施、防渗措施和各项环境治理设施,须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2374t、CODcr≤0.142t、SS≤0.047t、NH3-N≤0.019t、TP≤0.002t、TN≤0.047t。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3.261t、二氧化硫≤0.125t、氮氧化物≤0.786t、VOCs≤0.793t。

3、危险废物:熔炼铝渣≤4.8t、含油废金属屑≤25t、废切削液≤2.2t、漆渣≤2.5t、水帘废液≤4t、铝熔炼除尘器收集尘≤5.373t、废过滤棉≤0.177t、废活性炭≤62.499t、磷酸喷淋塔废液≤24t、废包装桶≤0.807t、废润滑油≤0.2t、废过滤网≤0.02t。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落实《市政府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实施合同管理的意见》(宿环发〔2017〕56号)、《关于推广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配用电监测与管理系统的通知》(宿环发〔2017〕62号)有关要求。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36号令)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管理部门留档备查。如使用危险化学品请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执法局负责,并不定期督查。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及环境管控。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固体废物等,防止生态破坏和水体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场地清理、地貌恢复和绿化美化等工作。

七、批复未涉及的内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期间,须自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

八、如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方开工建设的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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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抄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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