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坝下河铭传路一体化水质提升设施运维服务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2025-10-09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坝下河铭传路一体化水质提升设施运维服务答疑澄清
各投标单位:
坝下河铭传路一体化水质提升设施运维服务(项目编号:****)答疑澄清如下:
1.招标文件3.1.2投标人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一个污水处理设施租赁项目业绩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业绩或污水处理设施运营项目业绩,同时满足下列要求:①污水处理规模不低于2000吨/日;②出水水质(COD、氨氮、总磷)达到地表Ⅳ类及以上标准。问:我公司提供业绩合同满足项目要求,但污水处理规模在合同中没体现,我司现提供**市公共**平台招标网址,招标项目信息中体现业绩处理规模2000吨/日,项目在**市公共**平台公共招标,并提供**公共**截图,是否能认可该业绩的污水处理规模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对业绩证明材料中注(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三、出水水质要求“2、本项目验收标准为:项目调试期结束后出水稳定达标并经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标人支付检测费用)连续三天检测水质达到标准后,即可结束调试,进入正式服务期,开始正式计量结算。”问:该项费用由谁支付
答:中标人支付检测费用。
3.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九、验收标准“项目调试期结束后出水稳定达标并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招标人自付检测费用)连续三天达到标准后,即可结束试运行,进入正式服务期,开始正式计量结算。”请明确该项费用由谁支付
答: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九、验收标准:项目调试期结束后出水稳定达标并经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招标人自付检测费用)连续三天达到标准后,即可结束试运行,进入正式服务期,开始正式计量结算。”修改为“九、验收标准:项目调试期结束后出水稳定达标并经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标人支付检测费用)连续三天检测水质达到标准后,即可结束调试,进入正式服务期,开始正式计量结算。”
注:此次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答疑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
地址:**市高新区望**路860号
联系人:童工
电话:0551-****107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760号
联系人:谢工
电话:0551-****5033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