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厅、******厅、****建设厅发布的《**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第二章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2、乙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曾存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且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3、丙类地块,是指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且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4、其他需要参照上述地块类型开展调查的。****公司生产期间从事绒毛材料生产销售,涉及染色工序,属于印染行业企业。根据《**县天凝镇JS-TN-C1-05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地块后期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M1),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工矿用地(10)中的一类工业工地(100101),属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规定的非敏感用地,属于丙类地块。属于丙类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调查,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1、地块概况
****疑似污染地块位于**省**市**县天凝镇天洪公路38****中心经纬度:E120°50′6.48”,N30°53′57.46”),租用******经济**社(现更名为:**县****经济**社)厂房,**原****公司厂房(现为空置厂房)、南至天洪线、西至空地,北至农田,地块面积4282.34平方米。
2、调查概况
根据地块内及周边历史利用情况,最终土壤监测因子确定为:GB36600-2018中表1的45项基本项目、土壤pH、石油烃 (C10-C40)、锑、铬、锌、甲醛、苯酚、四氯酚、五氯酚、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偶氮苯。地下水监测因子确定为:GB/T14848-2017中表1的地下水质量35项常规指标(除去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石油烃(C10-C40)、锑、铬、甲醛、可吸附有机卤素,VOCs类26项(除氯甲烷)、SVOCs共11项(VOCs与SVOCs和土壤监测项目保持一致)、四氯酚、五氯酚、色度、总磷、镍、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
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地块共设置8个土壤检测点位(其中1个对照点);6个地下水检测点位(其中1个对照点),土壤设计采样深度为6.0m(S2为7.5m),每个点位各采集4个土壤样品;地下水井钻井深度设计与土壤采样深度一致,每个点位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实际采样土壤点位数共8个(其中1个对照点),土壤送检样品共计36个(包含平行样),2组土壤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样。实际采集地下水6个(其中1个对照点),共采集7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组水质全程序空白、运输空白、设备空白样。
根据本地块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土壤pH为中性偏弱碱性,检出指标主要为重金属和无机物9项(砷、镉、铜、铅、汞、镍、铬、锌、锑)与石油烃(C10-C40),其余检测指标均未检出,各检出因子检测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士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其中锌、铬检测浓度均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甲醛检出浓度低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本地块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与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基本一致,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各受检指标均未检出或检测浓度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要求;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检测值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甲醛、2,3,4,6-四氯苯酚检测值均低于《美国EPA 通用土壤饰选值》中的地下水饮用水筛选值。
3、结论及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疑似污染地块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等工作,可进行后续开发利用。
作者(cheer1,已修改2次), 最新修改于2025-10-24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