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川A1026U(**皮卡ZN6494H2N4 2.7L)小型普通客车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7 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0-1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30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机动车 |
| 车牌号码 | 川A1026U | ||
| 转让底价 | 1.7 万元 | ||
| 车辆类型 | 小型普通客车 | 品牌型号 | **牌(ZN6494H2N4) |
| 车辆识别代码 | LJNMFE2K3CN070606 | 登记日期 | 2012-12-11 |
| 排量(L) | 2.5 | 实际车型 | **皮卡 |
| 使用性质 | 非营运 | ||
| 保险险种 | 商业险、交强险 | 保险期至 | 2025-12-17 |
| 行驶里程(KM) | 145784 | ||
| 核定载人数 | 7 |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 强制报废期止 | / | ||
| 是否转出/转籍限制 | 否 | ||
| 评估报告文号 | - | ||
| 评估基准日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乔欢,熊杰 | 联系电话 | 177****5118;150****4420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现场踏勘联系人提前沟通。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拍拍在线****公司;机构联系人:任先生,联系电话:135****1404)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www.****.cn)。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等)后决定是否受让。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公告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完全了解本次交易及过户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视为违约。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六.车辆移交前产生的交通违章由转让方在移交前负责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缴纳罚款、滞纳金、处理扣分等),除此以外,车辆交易及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包含但不限于车辆保险费用等)及车辆维修费均由受让方承担。**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News2017/Content?id=30233。 七.受让方若需二手车交易发票,请自行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 八.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本次交易车辆过户手续完善后,转让方按实物现状移交。 九.本次转让不包含车辆车牌号码。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十.备查资料:内部资产估值报告、现场踏勘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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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5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集团总所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惠经理 | 联系电话 | 136****6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