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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公司120万立方建筑用粉砂岩矿开采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市****公司120万立方建筑用粉砂岩矿开采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和《****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能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公司120万立方建筑用粉砂岩矿开采项目节能报告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报送的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露天采**、破碎站、排土场、工业场地区、生活办公区以及矿山道路,主要设备包括:破碎机、皮带机、空压机等,预计年产建筑用粉砂岩矿120万立方米(折319.2万吨,其中石料234.08万吨、石粉69.16万吨、机制砂15.96万吨)。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6501.7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2933.23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耗量不高于1988.04吨;项目采矿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9.48吨标准煤/万吨、石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5.2吨标准煤/万吨、机制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6.53吨标准煤/万吨、石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1.16吨标准煤/万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向我局提交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我局组织开展节能验收,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委员会2016年第33号令)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列入年度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我局将适时抽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项目自本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未开工建设,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委员会2025年第31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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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信息化局、****环境局,**供电局, ****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