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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测编号**** | ||
| (2025年第1461号)**市**区砬子**村房产(大甘村房字第****010194号)出租项目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4.000000 | ||
| 2025-10-24 | 公告截止日期2025-11-03 | ||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 2025-11-07 (开始时间2025年11月7日10:00) | |||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提前电话预约) | |||
| **市**区砬子**村 | 出租面积(平方米)390 | ||
| 出租期限(年) | 公告 | ||
| 配套设施 | |||
| 租金支付方式 | |||
| 权证编号 |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
| 参考租金 | |||
| 租金评估值 | |||
| 暂无 | |||
| 1、标的名称:**市**区砬子**村房产(大甘村房字第****010194号) 2、出租面积:390m2 3、租期: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8月31日 4、出租底价:人民币4万元,最终租赁合同签约的租金价格以交易结果为准。 5、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大甘村房字第****010194号 ; 房屋面积:390m2 房屋权利人:****公司****公司曾用名) 结构:砖混 总层数/所在层:1/1 设计用途:厂房 实际用途:厂房 所有权性质:国有 6、出租标的目前在原承租方占用状态,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8月31日。本项目成交后,由本项目承租方负责腾退原租赁方,出租方予以配合,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用途:办公或经营使用,但不可用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出租方形象的经营活动,不可用作从事废品回收等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生产、存储、经营危险品或其他非法用途。 8、其他:其他相关要求和条件按照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执行。 本项目标的现状整体出租,标的状况以现场展示情况为准。 | |||
| 7 个工作日 | ||
| 是 |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0)个周期 |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租金一次性支付至****指**算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1、本项目标的房屋****集团****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公司行使经营租赁权,出租方承诺对该出租标的享有经营租赁权,不存在已经出租或设定抵押等权利瑕疵。 2、本项目出租标的目前处于租赁状态,租期至2025年8月31日,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 3、原承租方若行使优先承租权,则须按照****公告的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于本项目挂牌期间向****提交承租申请及承租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未在挂牌期间提交承租申请及受让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行使优先承租的,视为放弃承租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出租方案》和大瑞博评报字【2025】第S007号。 | ||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网站(www.****.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区东北北路101****服务中心五楼****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指**算账户。****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指**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详见网络竞价须知相关条款执行,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指**算账户。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指**算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同意****在收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资产交接单》、承租方交纳的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6)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算账户。 (7)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
| 网络竞价 | ||
| 1、信息披露公告期满,若仅产生一个合格的意向承租方,由****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该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的原承租方之外: (1)若仅产生一个合格的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由该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在挂牌价格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原承租方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未当场行权的,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方;若原承租方放弃行权,则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成为本项目承租方;若原承租方行权,则原承租方成为本项目承租方。 (2)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及最终报价方,原承租方就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未当场行权的,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若原承租方放弃行权,则最终报价方成为本项目承租方;若原承租方行权,则原承租方成为本项目承租方。 3、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的非原承租方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信息公告期,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最多**40个周期。 | ||
| 多次报价 | ||
| 是 | ||
| 1、意向承租方应当是依法注册****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以上承租方资格条件的设定由出租方负责解释。 | ||
| 否 | ||
| 允许 |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万元。 |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 ||
| 银行转账 | ||
| ****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 ||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租方和****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⑤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 | |||
| **省**市**区**岭 | |||
| 张锋 | 注册资本(万元)602.000000 | ||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公司 | ||
| 912********5735846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其他 | |||
| 李女士 | |
| 188****1231(工作时间8:30-17:00) | |
| 谷女士 | |
| 0411-****0505(工作时间8:3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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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及受让/投资/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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