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项目名称:****年产100万套高低压电器塑料配件、50万套塑料日用品、100万套包装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市四都镇湖山路2-6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市四都镇湖山路2-6号,租赁****公司1600平方米厂房(不动产权证:浙(2017)**不动产权第****702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9849.70m2,证载房屋建筑面积4215.64m2)实施生产,建设年产100万套高低压电器塑料配件、50万套塑料日用品、100万套包装塑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
公众参与情况:无需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 大气环境 | DA001投料粉尘 | 颗粒物 | 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净化达标后由15m(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 |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的表5中的相关标准限值 | ||||||||||||||||
| DA002挤出、吹塑、造粒、注塑废气 | 非甲烷总烃 | 收集后一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 ||||||||||||||||||
| 苯乙烯 | ||||||||||||||||||||
| 丙烯腈 | ||||||||||||||||||||
| 1,3-丁二烯(1) | ||||||||||||||||||||
| 甲苯 | ||||||||||||||||||||
| 乙苯 | ||||||||||||||||||||
| 臭气浓度 |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 |||||||||||||||||||
| 无组织 | 厂区内 | 非甲烷总烃 | 加强车间通风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特别排放限值 | ||||||||||||||||
| 厂界 | 颗粒物 | 加强车间通风 | 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规定的限值 | |||||||||||||||||
| 非甲烷总烃 | ||||||||||||||||||||
| 甲苯 | ||||||||||||||||||||
| 丙烯腈 | 无《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厂界标准 | |||||||||||||||||||
| 1,3-丁二烯(1) | ||||||||||||||||||||
| 乙苯 | ||||||||||||||||||||
| 苯乙烯 | 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限值 | |||||||||||||||||||
| 臭气浓度 | ||||||||||||||||||||
| 地表水环境 | 生活污水 | pH、CODCr、NH3-N、总磷、总氮、悬浮物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纳管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排放限值要求) | ||||||||||||||||
| 循环冷却水 | pH、浊度、钙硬度+总碱度(以CaCO3计)、总Fe、Cl- | 冷却水经电除垢装置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 | 《工业循环冷却水零排污技术规范》(GB/T 44325-2024) | |||||||||||||||||
| 声环境 | 四周厂界 (生产设备) | Leq(A) | 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车间隔声等 | 厂界东北、西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东南、西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一般固废 | 一般包装材料 水垢 收集的粉尘 废布袋 | 分类收集、合理储存,****公司 | 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 危险废物 | 废活性炭 废液压油 废液压油桶 废白油桶 含油抹布手套 | 合理储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 / | 生活垃圾 | 委托环卫部门处置 | 《**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
| 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防治措施 | 本项目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护、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进行控制,主要防治措施如下: (1)源头控制:主要为防泄漏、防流散措施。原辅材料根据理化性质分类存放。生产过程中加强巡检,对管道、设备、污水管道等采取控制措施,防止跑、冒、滴、漏。生产厂房的地面均按要求设置防渗工程,并加强检查,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2)分区防渗:项目危废堆场按照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进行防渗措施,防渗材料具有耐腐蚀性或采取防腐蚀措施,地面防渗采用黏土、抗渗混凝土、**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材料。公用工程区域、原料仓库等按照一般污染防治区要求进行防渗措施。防渗材料具有耐腐蚀性或采取防腐蚀措施,地面防渗采用黏土、抗渗混凝土、**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等材料。 | |||||||||||||||||||
| 生态保护措施 | /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1)仓库应保持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对易燃物分开存放。设专人管理原材料仓库,制定完善的安全、防火制度,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和用电安全措施,并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向职工传授消防灭火知识。 (2)三废污染治理设施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论证,确保满足《****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应急基础〔2022〕143号)的要求。 (3)定期检查废气处理设备,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先启后停”,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 (4)加强对污水管道等排污设施的管理、巡视和检查,坚决杜绝废水“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5)火灾、爆炸事故:车间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确保在火灾初期及时通知员工开展消防和疏散等应急行动。发生火灾事故时采用二氧化碳或泡沫灭火器,不产生事故废水。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标牌。 (6)粉尘的收集处理系统建议配备防爆风机并在各风管支路上设置单向止逆防火阀,作业区严禁烟火。 (7)按规定暂存各类固废,当收集的量足够多时及时妥善处置。 | |||||||||||||||||||
| 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 | 1、环境管理 (1)建立和完善环保管理机构 项目实施后,作业区严禁烟火;要求明确制定废气收集和净化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制订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同时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以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 (2)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保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环保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环保宣传和对员工的培训,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 2.运营期环境管理 营运期环境管理的重点是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 (1)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计划,结合生产过程各环节的不同环境要求,把**和能源消耗、**回收利用、污染物排放量的反映环保工作水平的生产环境质量等环保指标,纳入各级生产作业计划,同其他生产指标一同组织实施和考核。 (2)按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保养和检修,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一旦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停产检修,并上报环保法定责任人,严禁环保设施带病运行和事故性排放。建立运行记录并制定考核指标。 (3)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环境监测及污染物监测情况、环境事故的调查和有关记录、污染源建档记录等。 3.规范排污口 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的有关规定,在本工程的“三废”和噪声排放点设置明显的标志,规范排污口的标志,排放口图形标志见图5-1。 项目建成后应按****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根据排污口管理档案内容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达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图5-1排放口图形标志 4.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第二条:国家根据****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详见下表。 表5-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对照上表,本项目产品年产量未达到1万吨/年且不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简化管理,故应为登记管理,具体以排污许可证为准。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排污登记。 | |||||||||||||||||||
联系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570-****913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