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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拟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一家供应商承担23座级新能源机组摆渡车采购项目,本项目为统招分签项目,具体明细如下:
品目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合同履行期限 |
主要规格要求 |
交货地点 |
备注 |
A |
23座级新能源机组摆渡车配置一 |
25辆(预估上限) |
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到货时间要求为自采购订单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1.车辆长度:7000mm≤长度≤8200mm; 2.能源类型:纯电动; 3.电池类型:磷酸铁锂电池; 4.纯电动续驶里程:≥300km; 5.车辆定位设备仅单北斗定位功能。 |
包括但不限于**、**、**、**、**等;货到项目现场完**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条件。 |
(1)签署两年期框架合同。 (2)框架合同甲方为****。 (3)合同履行期限内****按需求情况下订单,总数量25辆为预估数量,最终采购数量以合同期内实际下达订单数量为准,按实际采购数量结算。 |
B |
23座级新能源机组摆渡车配置二 |
1辆 |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90天内 |
1.车辆长度:7000mm≤长度≤8200mm; 2.能源类型:纯电动; 3.电池类型:磷酸铁锂电池; 4.纯电动续驶里程:≥300km; 5.车辆定位设备仅单北斗定位功能。 |
**;货到项目现场完**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条件。 |
(1)签署一次性采购合同。 (2)合同甲方为****公司。 |
| (一)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投车辆品牌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同品牌的车辆仅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
| (四)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法院判决书或处罚书落款日期为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五)投标人须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政府采购网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清单、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 (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
| (****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 | |
| (八)投标人所投车型应已取得工信部指定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产品定型检验报告,同时还应符合购置税减免条件,已列入工信部公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 | |
|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一)请投标人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要求进行报名,未成功报名则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关于“不良行为供应商”的须知》,以规范参与采购活动的各种行为。
(三)质疑相关问题详见《质疑联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