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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公司
你公司通过现场提交的关于****关于****消化道内窥镜及超声内镜等医疗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0月22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三家投标人(广****公司、**鸿****公司、******公司)的投标行为涉嫌构成《招标文件》第9.2条规定的(4)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或纸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其投标文件应被认定为无效。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01标段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分别268500元、269200元、269800元,报价金额差异在正常浮动范围内,未呈现明显的规律性差异;同时,****公司对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比对,未发现异常一致的内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商务条款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各具特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9.2条第(4)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应视为串通投标,****公司在质疑函中未提供三家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最终与采购人沟通核实,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报价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同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在资格性审查阶段经审核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已作无效投标处理,资格性审查之****公司的权益不产生影响。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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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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