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管理,确保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厅关于印发〈**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心**范围内桃**、高新区、**新区(**区可参照执行),项目建设土地权属人申请对已审定且尚未建设的居住、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适用本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后内容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土地使用合同以及本意见的要求。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自然**和规划部门须事先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门意见,获同意后方可启动调整程序。
二、允许调整的情形
(一)因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因提升建筑功能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确需优化调整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调整的情形
(一)调整内容涉及突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或降低其约定的配套服务设施标准的;或导致建筑间距、退界、**等相邻关系不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二)调整内容对项目用地内及周边用地产生不利影响,引发社会矛盾或引起利害关系人争议,且未能达成协商一致的;
(三)申请调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一地块或由同一主体开发的紧邻地块)中,存在已办理预售或销售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调整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项目建设土地权属****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的申请应说明用地情况、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调整必要性(包括调整原因、内容、依据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论证。自然**和规划部门负责调整方案审查工作,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调整后的方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开公示。符合调整要求的,对方案调整情况和调整后的方案在项目现场、售楼部及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项目建设土地权属人与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开展后续工作。
(四)方案批准。调整方案报经原审批主体研究批准后,由市自然**和规划部门将调整后方案、审定通知书,转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部门。变更前后的资料、变更内容的说明等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入项目卷宗与原审批档案一并存档。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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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程序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