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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招标公告中第四点第(五)条中,投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满足第(一)至第(四)条要求。
投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在资格证明文件中可不提“供纳税证明材料”和“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
投标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投标时授权代表可不携带“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联系人:郝助理
联系电话:150****9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