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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5吨贵金属化合物和回收利用1000吨失活催化剂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 项目名称: | 年产1.5吨贵金属化合物和回收利用1000吨失活催化剂项目(重新报批) | |||
| 建设地点: | **市循环园绿色化工集中区 | |||
| 建设单位: | ****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附件17关于欣诺科项目与长江一公里范围的情况说明docx.pdf | (公示稿)****年产1.5吨贵金属化合物和回收利用1000吨失活催化剂项目(重新报批).pdf | |||
| 项目概况: | 项目建成后由于市场原料来源原因,失活催化剂回收的含废催化剂种类发生了变化:原计划购入的失活催化剂:HW50废催化剂(251-019-50、251-018-50、261-151-50、261-156-50、261-160-50、276-006-50、900-048-50)、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5-13)、HW49其他废物(900-039-49)、HW11精(蒸)馏残渣(900-013-11)、HW02医药废物(271-001-02、271-002-02、271-003-02、271-004-02、272-001-02、275-004-02、276-001-02)和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1-06、900-402-06、900-404-06)。调整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900-015-13)、HW49其他废物(900-041-49)、HW50废催化剂(251-019-50、251-018-50、261-151-50、261-156-50、261-160-50、276-006-50、900-048-50)、HW02医药废物((271-001-02)、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2-06),总体回收能力仍为1000t/a。根据调整后废失活催化剂成分检测报告,本次在HW50废催化剂中检测出氟元素,废气中新增了污染物排放种类。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故本次变动属于重大变动范畴,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建成后年回收利用1000吨失活催化剂,形成年产500kg锇酸钾、500kg三碘化铑、500kg醋酸钯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56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0万元。 |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统,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进一步按照清洁生产要求,提高全厂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中水回用率。本项目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水、地坪冲洗水、尾气处理废水收集后经薄膜蒸发器蒸发处理,不外排;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管道收集后****处理站处理后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工园区****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要求的各个车间、各种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合理控制投料方式、时间,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反应装置尽可能采用密闭等高效收集措施,确保最大程度降低废气污染物对外环境的影响。各类有组织废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贵金属化合物碱性废气经过“一级酸洗+二级碱洗”处理后排放;贵金属化合物酸性废气经过“二级碱洗”处理后排放;催化剂再生的酸性废气经过降膜吸收“一级酸洗+二级碱洗”处理后排放;催化剂再生含氯废气经过现有的“二级碱洗”处理后经不低于25m高排气筒排放。高温富集废气进入“布袋除尘+一级碱洗”处理后排放;冷却仓废气进入“滤筒除尘+一级碱洗”处理后排放;配伍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危废暂存库废气经“一级酸洗+碱氧化喷淋”处理后排放;焙烧废气经“SNCR脱硝+烟气急冷+氧化还原脱硝+碱液喷淋洗涤+水喷淋+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焚烧炉技术指标、高度、废气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1、表2、表3要求;其他废气中氯化氢、氯气、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的要求;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中表3标准。 (三)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应建设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要求。 (四)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建设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各种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本项目设置500米环境防护距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并设立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等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 办理部门: | 市环****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环保局服务窗口 | |
| 联系电话: | 0562-****053 | 电子邮箱: | ||
| 落款日期: | 2025-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