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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第5.3条和《**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拖拉机已达到报废标准,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拖拉机送交合法、****公司拆解报废,****服务中心农机监理窗口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业务,原核发的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等作废(号牌号码及机主信息附后)。已公告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拖拉机禁止上路行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拖拉机所有人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5年度强制报废各类拖拉机一览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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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