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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自然资发〔2025〕11号
张伟:
****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为****),面积为4371.48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十四五”规划****社区加油站东侧**点位调整到**县**乡A-01地块(**乡乡直、供电所北侧),针对****县政府提交了《****关于收回**县**乡A-0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依自然资呈〔2025〕46号)。
依据《****政府关于****收回**县**乡A-0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依政发〔2025〕67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偿收回你位于**县**乡乡直西部、供电所北侧**县**乡A-01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单位将对以上处理决****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天,如你方在公示期内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单位将直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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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