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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迁建项目”环保验收的公示
按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委托****进行自主验收监测,由****进行现场核查、监测和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委托**市****公司于2025年10月完成《****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于2025年10月27日组织开展验收会。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办公厅《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等规定,现将项目环保执行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21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对公众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项目名称:****迁建项目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区狮山镇新境村小塘工业大道中11号
公示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专家验收意见等(详见附件)
联系人:杜经理
联系电话:137****1730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涉及申请人(即****)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环境保护局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自公示之日起20天内以****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