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合浦县教育局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的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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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书

一、质疑人及项目的基本情况

质疑人:**金佰特****公司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雯赫

联系人:陈**

质疑项目名称:2025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项目(伙房设备)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二、质疑答复

收到《质疑函》,我中心经征询采购单位意见,综合现有材料,现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认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缺乏事实依据,与5家供应商已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客观事实矛盾。

答:合格供应商须同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指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供****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委员会复核,本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为5家,但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结论不属于应当公告的内容,质疑人要求说明具体审查细节无法律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2:要求明确“****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复核程序无明确法律支撑。

答:复核不是项目评审或者重新评审行为,****委员会依法协助处理质疑、对质疑事项出具专业意见的方式之一。法律****委员会如何依法协助答复质疑作出具体规定,质疑人要求告知组织复核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无法律依据。复核不是行政行为,质疑人认为“无授权即实施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

****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综上,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质疑评标及复核过程未按规定留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违反评审程序要求。标书代写

答:本项目评标及复核过程严格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评标及复核结论均由评委独立作出判断,不存在干预评委的情形。监控录音录像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质疑人要求提供或公开相关监控录音录像无法律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4:认定****申请废标、****拟执行废标的程序严重违法,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直接作出废标决定。

答:本项目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前提是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即合格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委员会复核后发现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质疑事项5:****以“****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财政局意见,该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为由,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申请发布废标公告及重新招标公告,该废标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法定要求,属于废标理由不合法,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答: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法定3家,采购人废标理由符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

综上,质疑人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三、处理结果

质疑事项1、2、3、4、5均不成立。本项目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相关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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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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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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