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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临港****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1幢252室 | ||||
| 法定代表人 | 林莹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15-03-17 | ||||
| 注册资本 | 706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美元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590659F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发布;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职工人数 | 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MAGNOLIA ENTERPRISES LIMITED | 50 | |||
| 2 | **** | 5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9099.877300 | ||
| 利润总额 | 1615.150700 | 净利润 | 1209.364300 | ||
| 资产总计 | 129672.195600 | 负债总计 | 70788.975800 | ||
| 所有者权益 | 58883.2198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5-08-31 | 营业收入 | 4673.535599 | ||
| 利润总额 | 826.724142 | 净利润 | 826.503886 | ||
| 资产总计 | 123237.845153 | 负债总计 | 73528.121433 | ||
| 所有者权益 | 49709.723720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上****集团****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0-24 |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22712.606640 | 147879.250677 | |||
| 负债总计 | 74321.711603 | 70499.367762 | |||
| 净资产 | 48390.895037 | 77379.882915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9422.350612 |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企业《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标的企业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出让人同意。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政策文件,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管委会《关于研究**临港****公司股权变更事宜的工作提示》,支持****(以下简称“临港**”)借助金融工具盘活存量资产,在新片区内滚动开发。标的企业须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与临港**签署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委托临港**负责临港智造园六期项目的招商及运营管理工作,确保临港**对项目的实际运营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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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 1、被评估单位办公场所**市**区正博路777****中心一号楼系由股东****通过管理费分摊方式提供使用。 2、被评估单位主要经营资****园区产业配套项目-智造园六期“生命科技园”项目,目前状态为对外租赁,最长租赁期至2036年6月30日。 3、**临港****公司位于**区正博路356号房地产(临港智造园六期——生命科技园项目)于评估基准日已设定抵押,共有3笔,****银行****公司****汇支行,其中第1笔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7683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8月20日至2030年8月31日;第2笔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5539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8月31日至2030年8月31日;第3笔债权数额为人民币63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40年5月19日,于评估基准日上述抵押尚未到期,评估基准日该企业借款余额总计为542,747,274.17元。由于被评估单位仍在持续经营,故本次评估不考虑上述抵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根据****提供的《情况说明》,评估对象1-3、5-6、8-11幢,共9幢建筑物可用于出售,建筑面积合计26,376.17平方米,剩余自持建筑面积共219,538.9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2,003.55平方米,符合规划自持要求,于评估基准日大部分已出租作为研发厂房使用。评估人员通过对评估对象的现场勘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分别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可售部分采用市场法确定评估结论,自持部分采用收益法确定评估结论。 5、本次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大部分已出租,剩余租赁期限均较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符合市场租**平,本次评估结果中已考虑租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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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1%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集团****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集团****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2、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信息披露期内向****提交受让申请,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970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剩余交易价款后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及相关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公告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章程等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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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如为契约型基金或金融产品的须提供相应登记或备案证明。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提交****银行出具的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不低于挂牌底价的存款证明,若出具多张的则需提供同一天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涉及假冒国企的,不得参与本次交易。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 5、意向受让方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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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597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