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5〕120号
广****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仙村镇二横路、经三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仙村镇二横路、经三路建设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市**区仙村镇普洛斯**物流园旁,**两条道路(经三路、二横路),全长1570米,全线均为沥青混凝土路面;同时对经三路中****中心线及河堤横断面进行调整。其中经三路起点接现状荔新大道辅路,终点接石新公路,城市次干道,规划红线宽度24米,采用分离式路基,K0+000~K0+480 段设计红线宽度为27米(含排洪渠6米),K0+480~K0+926 段设计红线宽度为28米(含排洪渠7米),设计车速40 km/h,双向四车道;二横路起点接现状二横路和设计经三路AK0+470,终点接仙宁路,城市主干路,规划横断面宽度36米,设计车速50 km/h,双向六车道,全长644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电力管沟、通信管沟工程、箱涵工程、排洪渠等。项目总投资13331.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5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5〕53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项目不设施工营地,施工废水经预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用水标准限值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施工期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施工期项目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营运期应加强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或室内达到《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要求。
(四)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设计,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落实好水土保持措施,及时进行复垦、绿化,尽可能减少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动物干扰和水土流失等不利影响。
(五)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时清运、妥善处理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应按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处理处置,余方运往指定余泥渣土消纳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窗口(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