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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523MACMQ20Y4F | 建设单位法人:陈贵贺 |
| 陈贵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安** |
| ****园区(****公司2幢4楼A区) |
| ****年产20万套家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C21-家具制造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安** ****园区(****公司2幢4楼A区) |
| 经度:119.59901 纬度: 30.6195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21 |
| 备案文号为:330********018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6-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0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523MACMQ20Y4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523MACMQ20Y4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501MA28CE2G5X | 竣工时间:2025-06-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ajhbks.****.bz/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成立于2023年6月,成立之初主要从事家具的销售,并不进行家具生产,为进一步做强做大企业,该公司于2025年7月完成对****公司的吸收合并。合并过程,企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址、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根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号)相关内容,吸收合并后,****无需报批环评和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仍可接续沿用****公司相关环保手续。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0万套家具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0万套家具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沙发生产以木配件、海绵、面料、金属配件、塑料配件为原料,生产过程首先木配件先经钻孔备用,将裁剪好的海绵与木配件进行喷胶粘合,然后将裁剪好的面料与木架、海绵、铁架进行套口枪钉,最后与五金配件和塑料配件进行组装后即为成品,经包装后入库待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沙发生产以木配件、海绵、面料、金属配件、塑料配件为原料,生产过程首先木配件先经钻孔备用,将裁剪好的海绵与木配件进行喷胶粘合,然后将裁剪好的面料与木架、海绵、铁架进行套口枪钉,最后与五金配件和塑料配件进行组装后即为成品,经包装后入库待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废水 本项目职工定员30人,生活用水量以50L/人﹒d,年工作天数以300d,污水排放量以用水量的80%计算,得到生活污水的排放总量为360t/a。生活污水的污染因子较为简单,主要是CODCr、NH3-N等,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污染物的浓度分别为CODCr:300mg/L、NH3-N:20mg/L,其相应产生量分别为CODCr:0.108t/a,NH3-N:0.007t/a。 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经计算本项目生活污水最终达标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排放量为CODCr:0.014t/a(40mg/L)、NH3-N:0.001t/a(2mg/L)。 ②废气 要求企业单独设立喷胶车间,在喷胶台上方设置吸风罩对喷胶废气进行收集,本项目配备有4个连体的喷胶台(共4个工位),单个尺寸约为0.6m×0.8m。在喷胶台上方设置 单个面积为0.8m×1m的吸风集气罩,共四个,吸风罩风速控制在0.6m/s,计算得设计风量不低于6912m3/h,考虑到管道损失,本次评价建议企业配备处理能力为7000m3/h的双道活性炭吸附设施。一般在车间做好密闭,减少人员进出,治理设施延时关机,废气收集效率可达到90%以上,本次环评按90%核算,该过程未被收集的包括喷胶过程和极短时间干化过程中少量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一般采用双级活性炭吸附方式对有机废气进行处理,其处理效率可达到80%以上,本次按照80%计算,年工作时间按照2400h计算。 ③噪声 在加强设备管理,生产时关闭车间门窗的前提下,生产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昼间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④固废 项目实施后各项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排入自然环境,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公司集中处理。 (二)废气: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胶废气,其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企业喷胶车间相对密闭,喷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送至一套处理能力为5000m3/h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尾气高空排放,其排放高度为30m。 (三)噪声: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企业采取合理布置生产设备位置,平时关闭门窗,加强管理和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排放。 (四)固废: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袋装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排放;产生的面料边角料、海绵边角料、木屑、废包装材料****公司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废胶水桶、胶渣、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企业设置有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暂存场所各一处,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36 | 0.036 | 0 | 0 | 0.036 | 0.036 | |
| 0 | 0.014 | 0.014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001 | 0.001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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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48 | 0.224 | 0 | 0.448 | 0.048 | -0.4 | / |
| 1 | 化粪池预处理 | ******公司****处理厂纳管标准 | 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消化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公司集中处理 | 监测结果显示:企业生活污水排放口pH、CODcr、氨氮、总磷的各次检测值均能满足******公司****处理厂纳管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胶废气,其污染因子主要为非甲烷总烃。企业喷胶车间相对密闭,喷胶过程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送至一套处理能力为5000m3/h的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尾气高空排放,其排放高度为30m。 | 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喷胶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低于折算后限值要求。 |
| 1 | 项目实施后各项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排入自然环境,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 固废:项目营运过程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袋装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排放;产生的面料边角料、海绵边角料、木屑、废包装材料****公司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废胶水桶、胶渣、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企业设置有一般工业固废和危废暂存场所各一处,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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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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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VOCS的排放量为0.224t/a。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对于重点控制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市属于重点控制区,故污染物替代削减比例按1:2进行核算,则本项目替代削减值为:VOCs:0.448t/a,可通过区域平衡替代削减,****园区范围内区域平衡,由生态环境部门调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涉及总量污染物为CODcr、氨氮、VOCs三项。 环评给出的本项目CODCr纳管值为0.108t/a,排入自然水体总量建议值为0.014t/a,氨氮纳管值为0.007t/a,排入自然水体总量建议值为0.001t/a,给出的VOCs总量建议值为0.224t/a(有组织排放量0.144t/a)。 项目排放的废水仅有职工生活污水一项,企业目前实际产生生活污水经******公司处理后CODcr和氨氮纳管排污量和达标外排环境量,均未出现超量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由于无法核算VOCs无组织排放量,因此本次VOCs总量控制符合性分析与环评中给出的有组织排放量进行对比,根据检测报告进行核算,项目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实际排放量为0.048t/a,即企业VOCs有组织实际排放量为0.048t/a,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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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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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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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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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