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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 我部对****提供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了询价采购,现就供应商评审排名及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提供法律服务 二、项目编号:**** 三、公示期限: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30日 四、评审结果: 采购包(1): 第一名:**** ,报价形式:总价 ,报价金额:17500.00 (元) ; 第二名:****事务所 ,报价形式:总价 ,报价金额:19600.00 (元) ; 第三名:****事务所 ,报价形式:总价 ,报价金额:29000.00 (元) ; 第四名:****事务所 ,报价形式:总价 ,报价金额:29999.00 (元) ; 评审结果补充说明: 在与****沟通具体合同细节时,**君宜律师事务以“****部队实际情况,后期工作存在时间冲突”为由,自愿放弃此次中标资格。我们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或者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结果依次递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剩余有效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要递补供应商数量的2倍,****服务站重新组织采购。”并向物资采购站咨询政策,表示:可以依次递补确定供应商,但有效供应商不少于2家。我们立刻递补“****事务所”为拟成交服务商,经沟通,**华闻律师事务以“工作安排冲突”为由,自愿放弃此次递补中标资格。我们再次递补“****事务所”为拟成交服务商,经沟通,****事务所表示有能力并且愿意成为服务商。最终,我们确定“****事务所”为拟成交服务商。以上2次递补程序均符合《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采购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应当没收其投标(报价)保证金,并依规进行处罚。”**君宜律师事****事务所的放弃理由,经评审组认定为正当理由,不进行处罚。 五、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包(1): ****事务所 ,报价形式:总价 ,报价金额:29000.00 (元) ; 供应商对预中标(成交)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本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提出质疑。 对积极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深表感谢,希望今后继续保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351-****254 邮 箱:****@126.com 地 址:**省 **市 八、纪检监督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蔚先生 联系电话:188****04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