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公示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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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行政区域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与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及修改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现就本区域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要求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备案不替代行政许可,是规范维修经营活动的必要环节,备案申请人应确保提交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二、备案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类型:

汽车维修经营(含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含一类、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

其他依法需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备案材料清单

备案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电子版材料需为清晰扫描件或照片):

必备核心材料:《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原件2份,可通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楼交通运输综合业务办理大厅领取,或登录属地政务服务网“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专栏下载,填写需符合表格填报说明);

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一致,用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经营场地材料:经营场地产权证明(如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效期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及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需标注维修作业区、配件存储区、办公区、环保处理区域等功能分区);

人员资质材料:从业人员汇总表(含姓名、岗位、身份证号),及关键岗位人员资质证明(如技术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质量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具体要求按维修业务类别对应《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设备与环保材料:维修设备设施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及计量设备法定检定合格证明,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废水、固废处理措施说明(如环保备案回执或检测报告);

特殊业务补充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另需提交专用维修场地证明、应急预案(含应急设备清单、处置流程)、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及专项操作规程。

四、备案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备案申请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材料:

线上:登录属地政务服务网,进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服务页面,找到“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事项,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全套材料扫描件;

线下:携带全套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U盘存储),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

材料审核: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启动备案登记;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备案办结:审核通过后,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1份交备案申请人留存,1份存档;同时将备案信息录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通过属地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备案时限要求

新开办经营主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已开办经营主体:本通告施行前已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但未按《修改决定》要求备案的,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信息变更备案:已备案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经营范围、经营场地等关键信息的,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经营备案:经营者终止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前15日向原备案部门提交终止经营说明,原备案部门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公示。

六、监管与责任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备案名义增设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备案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撤销其备案,列入交通运输领域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核查备案信息真实性,重点查处超备案范围经营、使用伪劣配件、维修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咨询与监督渠道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获取:

线下: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楼交通运输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窗口;

线上:属地政务服务网通告(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填报说明)。

备案咨询:

部门:****交通运输管理和行政审批股;

电话:0876-****776;

地址:****一楼交通运输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窗口。

监督投诉:

部门:**州交通****支队**大队;

电话:0876-****371;

线上渠道:富**政务服务网“投诉建议”专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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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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