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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证号 | 用途 |
| ****委员会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区鳌峰路 | 宣国用(92鳌)第125号 | 办公用地 |
****规划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