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风雨操场室内P2全彩屏建设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询价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 采购项目名称 |
****风雨操场室内P2全彩屏建设项目(第二次) |
| 采购项目编号 |
**** |
| 采购方式 |
询价 |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人民币108920.00元(大写:壹拾万零捌仟玖佰贰拾元整) |
| 项目分包个数 |
不分包 |
| 要求 |
具体内容详见《询价通知书》 |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②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③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经信用中国(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5年10月27日 |
| 询价通知书发售时间 |
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30日 |
| 询价通知书发售方式 |
有意参加此次询价活动的单位,请于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30日,每日上午9 时至12时,下午14 时至17时(**时间,节假日不休),在********办事处(**印象一期)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购买询价文件或将签字盖章后的扫描报名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并打电话确认是否报名成功,邮箱号为:****@qq.com; |
| 询价通知书发售地点 |
********办事处(**市柴达木西路**映像一期) |
| 询价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5年10月31日 10:00(**时间) |
| 询价时间 |
2025年10月31日 10:00(**时间) |
| 询价地点 |
1、询价地址:**省****市柴达木西路**汽车二楼 2、开标地点:**省****市柴达木西路**汽车二楼标书代写 |
| 报价文件递交份数 |
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标书1份(正副本文件脊背注明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 |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单位:****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180****6962 地 址:**市金峰路街道大众街23号 |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5****6600 联系地址:********办事处(**印象一期) |
| 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
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免缴 收款单位:**** 开 户 行:**银行海湖新区支行 银行账号:070********81513 交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电汇或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退还: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收费金额: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金额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货物招标代理服务要求收费计算。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
| 其他事项 |
1、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2、本项目公告将在《》、《**项目信息网》上发布。以任何形式对本询比公告进行的篡改、转载或发布一律无效,****不承担任何责任。 |
| 监管部门 及电话 |
监督单位:****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9-****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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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