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局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 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0-27 21:50 至 2025-11-11 21:50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1646.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根据2024年10月8****政府文件《****政府关于循化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青政土函〔2024〕138号),****政府****政府所属循化县积石镇线尕拉村的1.1646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作为循化县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25年3月14****人民政府文件《****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循化县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循政〔2025〕37号),同意将位于循化县积石镇线尕拉村(南过境公**侧),用地总面积1.1646公顷******局作为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积石******局 | |||
| 经度 | 102.469610 | 纬度 | 35.851696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08-29 至 2025-09-30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哈元姐 | 单位联系电话 | 133****1416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韩福明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9****6367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局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韩福明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6367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积石镇线尕拉村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局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地块位于积石镇线尕拉村,地块面积为1.1646公顷,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02.****09899°,北纬35.****96164°,地块原用途为集体农用地,2025年3月14****人民政府文件《****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循化县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循政〔2025〕37号)同意将位于循化县积石镇线尕拉村(南过境公**侧),用地总面积1.1646公顷******局作为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警体训练馆、****派出所业务用房的用地规划为第二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08****机关团体用地(080102),拘留所为特殊用地监教场所用地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属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分析,结合现在和历史卫星影像图可知,项目本地块当前和历史上未进行过工业生产性活动。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1)通过对资料收集的分析,地块内部和周边,现状及历史均未对本地块场地环境质量造成不利的影响,四周无工业企业活动,不涉及三废产排及处置,未发生过环境及安全生产事故等。地块原用途为集体农用地,规划用途为循化县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 (2)通过现场踏勘、观察、记录与分析,地块现状为循化县警体训练馆、拘留所、****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建设用地,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未见各类槽罐,未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未见管线、沟渠有明显泄露情况。周围500m****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存、固体废物处理、VOCs排放等企业。 (3)通过人员访谈,地块历史以来属集体农用地,地块内和周围区域现状及历史情况均未对本地块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基于本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判定地块内和周围区域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等;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不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且现状无明显存在被污染迹象以及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等。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建议不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