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总局发布的《关于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号),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菜店(个体工商户)姜。
(一)根据2025年**高新区抽检计划,2025年7月7日抽检的姜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因违法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与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四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
(三)整改措施:优化供应商管理:对现有供应商开展全面评估,筛选资质更优、信誉良好的**对象,后续逐步建立供应商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调整**策略。
完善追溯体系:优化进销存台账记录,细化信息登记内容,确保采购、销售各环节信息可查,后续将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追湖效率。强化安全意识:组织食品安全相关学习,涵盖法律法规、标准解读及检测操作等内容,提升自身对农药残留危害的认识和检测技能水平。监管人员已进行复查。
名 称:****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无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