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县哈拉沟-出卜拉沟一带2号建筑用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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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关于申请《**县哈拉沟-出卜拉沟一带2号建筑用石料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请示”(鑫烨荣发〔2025〕04号)已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县哈拉沟-出卜拉沟一带2号建筑用石料矿位于**县中铺镇哈拉沟-出卜拉沟,项目CGCS2000中心地理位置坐标(X:****314.754,Y:****0237.618)。项目**露天开采区7.50hm2;工业场地区提升改造12.41hm2(其中利用原有工业场地1.86hm2,提升改造工业场地区10.55 hm2);**临时堆土区0.58hm2;**矿山进矿道路700m;**容量25万m3排土场1座,**容量5万m3排土场1座。**面积0.5822 km2,矿山服务年限为3a,生产规模40万m3/a,矿山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台阶式露天开采。采**设计开采标高为2378m-2290m,矿山开采**量为164.89×104m3;其中,可利用**量125.32×104m3。矿山建筑用石料推断**量为164.89万m3,可采**量125.32万m3,剥采比为0.235:1。项目由露天开采区、工业场地区、临时堆土区、排土场区及矿山道路区组成,建设期总占地面积23.97hm2,其中永久占地20.97hm2,临时占地3 hm2,土地类型为采矿用地和其他草地。建设期挖填方总量2.75万m3,其中挖方量2.03万m3,填方量0.72万m3,调配利用0.06万m3,无借方,弃方1.31万m3(堆放至临时堆土区,用作后期排土场和露天开采区表层覆土)。项目于2025年3月开工,2025年10月完工,总工期8个月。项目总投资46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4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项目建设不涉及拆迁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迁)。 二、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同意对已造成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分析评价。 (二)同意该项目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同意该项目工程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为61.22hm2。 (四)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鉴于工程涉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五)同意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289.32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59.43万元。 (六)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相关制度。 (三)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各项措施实施进度,高度重视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采购的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并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且向****备案。 (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六)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严格控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七)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如有重大变更的,报我局批准。 四、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7〕381号)规定,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验收成果,并向我局报备。 ****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