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将位于**市**区**镇新堤西路西侧、南鲲码头地段地块(地块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出让意向:
|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协议出让意向受让人 |
使用年限(年) |
土 地 用 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出让金总额(亿元)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市**区**镇新堤西路西侧、南鲲码头地段地块 |
196695.4 |
**** |
50 |
**码头用地 |
≤50% |
≤0.3 |
4.8 |
二、拟协议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1.本宗地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小写:7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贰佰伍拾肆万元(小写:254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应在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9年内完成。
2.本宗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整体竣工之日起8年内,意向受让人须将本宗地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之“(G543)道路货物运输、(G552)水上货物运输、(G55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G58)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G59)装卸搬运和仓储业、(L7224)供应链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业。限制期限届满后,如无法按照原产业要求履行约定的,意向受让人可申请调整产业条件,****政府同意后可重新对产业类型进行约定。
3.意向受让人须自签订本宗地《出让合同》之日起9年内竣工(其中1#-2#泊位3年内改造完成,3#-4#泊位6年内竣工,5#-6#泊位9年内竣工)。竣工时间以实际竣工时问为准,且竣工前要取得交通和水利部门相关批准。
4.自本宗地整体竣工之日起10年内,意向受让人(或意向受让人在**市**区**镇内成立的项目企业法人)的商事登记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场地不得迁出**市**区**镇。
5.意向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出让地价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在本宗地开发建设竣工前,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须整体登记在受让人名下,不得分割登记、分拆销售。本宗地自首次土地不动产登记至意向受让人名下之日起15年内不得转让,限制期届满后需转让的,只能整体登记、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出售。
三、本宗地的协议出让意向公告期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2日止。
四、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25年11月2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分局(地址:**省**市**区桂城街道**大道北28号,联系电话:0757-****9379)。
附件:1. 用地红线图
2.位置示意图
3.用地清单
(附件详见**政务门户网站:http://www.****.cn/fsnhzrzyj/gkmlpt/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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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