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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
相关申请人于近期提出交通运输业务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7月25日至7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发现已受理的申请事项直接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必须客观、真实,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陈述和申辩人为法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陈述和申辩人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陈述申辩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为意见无效。
如有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于公示期结束前将书面反馈意见报送至****综合窗口(地址:**市行政服务大楼706号;电话:071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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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