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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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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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10-28 11:30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统筹执法“力度”与“温度”,合理把握处罚与教育平衡,积极探索住建、城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文件,市住建委起草了《**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8日。

邮寄地址:**市园艺山行政集中办公区6A-259办公室

邮编:621000

电话:(0816)****191

电子邮箱:****@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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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联系人:冉茂影,联系电话:0816-****191,邮箱:****@163.com)

附件

****关于印发《**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科技****建设局,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统一执法标准,落实《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积极探索住建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模式,统筹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合理把握处罚与教育之间的平衡,在更好实现执法目的的同时,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市住建、城管领域“首违不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两年内在住建、城管领域内,按照《**省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数据分类标准(试行)》中第三级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两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两年的时间。

二、《清单》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主观过错较小的、连续性、继续性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的、涉案物品的数量、重量或者规模较小的、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等情形综合进行认定。

三、《清单》所称“及时改正”要求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过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等方式符合法定要求。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一般分为当场、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30天。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1****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2****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3****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清单》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是结合对市场秩序扰乱程度、主体工程质量影响程度、涉案项目金额大小、是否开展事前合规管理、事后合规整改、主观过错大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未造成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造成较轻程度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工程质量隐患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造成较轻程度的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全事故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五、当事人有“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规定。

六、坚持柔性执法和严格监管并重,对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同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复查监管。

七、在具体执法案件中,作出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决定前,除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取意见、审核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并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要求,应当按照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结案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清单》可以不予立案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不予立案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做好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八、《清单》未列明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严格遵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九、本文件自施行。同时,市住建委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执法实践及时调整“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中的事项,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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