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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政策,打造良好投资环境,结合《**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相关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我县新出让和改变用途的建设用地,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纳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了分期缴款利息的,在2025年9月29日之前的利息仍按原约定征收,之后的分期缴款利息不再征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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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