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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5年10月27****机关提交的《****公司延续取水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了关于准予****公司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取水地点:****村委会上安乐村。水源类型:地下水,许可期限五年(2025年11月11日至2030年11月10日),年取水量1.2万m3,取水用途:工业用水(砂岩开采加工),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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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注: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取网络、公告公示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