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7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 1 |
保健食品生产建设项目 |
**县**镇捷文村乌泥坑66号 |
**** |
**市新****公司 |
****位于**县**镇捷文村乌泥坑66号,租赁使用******基地进行生产灵芝系列产品(固体饮料和保健食品),占地面积约为4830.91m2,建筑面积为4203.4m2,主要建设1#生产车间、2#综合楼、3#综合楼等,在1#生产车间1F内布设1条食品(灵芝冻干粉固体饮料、灵芝膏剂、灵芝茶)生产线,1#生产车间2F内布设1条保健食品(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粉剂及灵芝丸)生产线和1条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生产线,配套建设纯水机、组合式净化空调机组、电锅炉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灵芝冻干粉固体饮料1.8t、灵芝茶40t、灵芝孢子油软胶囊3t、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6t、破壁灵芝孢子粉粉剂17t及灵芝丸0.75t。项目****改革局备案(闽发改备〔2025〕F050113号,项目代码:****)。 |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厂区雨污分流;生****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山林地浇灌。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房应封闭;投料、出 料、内包装粉尘经空气净化空调系统处理后排放;胶囊填充废气经设备自带吸尘器+生产车间空气净化空调系统处理后排放;****处理站应采用封闭设施、喷洒除臭剂等相关措施,并加强厂区绿化,以减少恶臭产生的影响。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 中表 A.1 排放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厂区生产工艺布局,对主要产噪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2类标准,噪声敏感目标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规定。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场所,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要求。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和开展自行监测;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 |
建设单位已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 |
一、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7日-2025年10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 话:0597-****151、****860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镇西环路66号 ****环境局综合股
邮政编码:3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