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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15MAAC28H82A | 建设单位法人:张明辉 |
| 朱天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经开区**大道****公司 |
| 重钢钢渣综合利用及环保提升工程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39--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10-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市**区 经开区**大道二号(重钢现有厂区内) |
| 经度:107.03198 纬度: 29.7788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2-17 |
| 渝(长)环准〔2025〕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00 |
| 159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15MAAC28H82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3MA5U6UF380 | 验收监测单位:昀启(**)****公司 |
| ****0000MADETU1W1Y | 竣工时间:2025-07-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厂区位于**大道二号(重钢厂区内),拟在重钢厂区西南侧原有的热泼厂房改造为钢渣综合利用厂房,其中改造热泼厂房(一次处理)建筑面积7053.06m2,**破碎、磁选区(二次处理)建筑面积1782m2。项目投产后一次渣设计处理规模为:罐底渣33.6万t/a、铸余渣 25.2万t/a、脱硫渣6.72万t/a、散渣14.28万t/a; 二次渣设计处理规模为121.8万t/a(除上述三种渣外,还包含已经预处理的滚筒渣42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位于**大道二号(重钢厂区内),拟在重钢厂区西南侧原有的热泼厂房改造为钢渣综合利用厂房,其中改造热泼厂房(一次处理)建筑面积7053.06m2,**破碎、磁选区(二次处理)建筑面积1782m2。项目投产后一次渣设计处理规模为:罐底渣33.6万t/a、铸余渣 25.2万t/a、脱硫渣6.72万t/a、散渣14.28万t/a; 二次渣设计处理规模为121.8万t/a(除上述三种渣外,还包含已经预处理的滚筒渣42万t/a)。 |
| 建设内容无变化,仅平面布局有调整,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工艺主要分为一次渣处理和二次渣处理;一次渣主要进行带罐或渣箱打水;二次渣主要通过振动筛、磁选机、破碎机、棒磨机、皮带运输机等将钢渣加工至产品需求的粒径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主要分为一次渣处理和二次渣处理;一次渣主要进行带罐或渣箱打水;二次渣主要通过振动筛、磁选机、破碎机、棒磨机、皮带运输机等将钢渣加工至产品需求的粒径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热泼车间含尘废气:主要来自脱硫渣带罐打水、渣箱翻渣作业和钢渣二次处理线上料站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在渣箱挡墙、浸泡工位、上料站上安装旋转吸尘罩、翻转除尘罩等,采用密闭集气罩捕集含尘废气,送往1#、2#湿式除尘装置(湿式变流**+降湿器,单套系统设计风量:50×104m3/h)处理后,经P1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高度 30m,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附表 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颗粒物处理后排放浓度≤10mg/Nm3。 二次渣处理车间含尘废气:**二次渣处理线,各破碎、筛分工序、皮带机头部落料点及筒仓等扬尘点采用3#湿式除尘装置(HDC高效湿式离心除尘器,系统设计风量:30×104m3/h)。皮带机尾部采用封闭导料槽,达到无动力抑尘目的。筒仓经自带的仓顶除尘器除尘后由固定管道进入3#除尘系统。二次渣原料堆放料槽及尾渣成品料槽设置雾炮;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循环冷却等。此次**1套浊环水系统, 实现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浊环水系统设计流量 1551m3/h,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网管直接****处理厂处理达到(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联合企业排放标准后排入长江 噪声源主要为除尘系统风机、其它风机、水泵等。设备选型时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各风机外壳和输送管道都粘贴或包扎一定厚度的吸声棉,且风机基础采取隔振措施 主要为地面沉积尘、沉淀池泥渣,上述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钢渣,收集后返回钢渣二次处理系统, 不外排。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依托重钢钢渣处理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建筑面积50m2。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规定设置了“六防”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点为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与本项目可视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暂时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且本项目建成后,重钢现有钢渣处理线将停止使用,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责****公司。 | 实际建设情况:热泼车间含尘废气:主要来自脱硫渣带罐打水、渣箱翻渣作业和钢渣二次处理线上料站产生的含尘废气,分别在渣箱挡墙、浸泡工位、上料站上安装旋转吸尘罩、翻转除尘罩等,采用密闭集气罩捕集含尘废气,送往1#、2#湿式除尘装置(湿式变流**+降湿器,单套系统设计风量:50×104m3/h)处理后,经P1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高度 30m,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附表 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颗粒物处理后排放浓度≤10mg/Nm3。 二次渣处理车间含尘废气:**二次渣处理线,各破碎、筛分工序、皮带机头部落料点及筒仓等扬尘点采用3#湿式除尘装置(HDC高效湿式离心除尘器,系统设计风量:30×104m3/h)。皮带机尾部采用封闭导料槽,达到无动力抑尘目的。筒仓经自带的仓顶除尘器除尘后由固定管道进入3#除尘系统。二次渣原料堆放料槽及尾渣成品料槽设置雾炮;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来自:生产工艺、废气处理、循环冷却等。此次**1套浊环水系统, 实现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浊环水系统设计流量 1551m3/h,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本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网管直接****处理厂处理达到(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联合企业排放标准后排入长江 噪声源主要为除尘系统风机、其它风机、水泵等。设备选型时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各风机外壳和输送管道都粘贴或包扎一定厚度的吸声棉,且风机基础采取隔振措施 主要为地面沉积尘、沉淀池泥渣,上述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钢渣,收集后返回钢渣二次处理系统, 不外排。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依托重钢钢渣处理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建筑面积50m2。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规定设置了“六防”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点为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与本项目可视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暂时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且本项目建成后,重钢现有钢渣处理线将停止使用,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责****公司。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2732 | 0.2732 | 0 | 0 | 0.273 | 0.273 | |
| 0 | 0.137 | 0.137 | 0 | 0 | 0.137 | 0.137 | |
| 0 | 0.014 | 0.014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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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52.72 | 52.72 | 0 | 0 | 52.72 | 52.72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浊环水系统 | 工艺上对回用的生产废水无水质要求 | 浊环水系统设计流量 1551m3/h,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 未监测 | |
| 2 | ****处理厂 | (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联合企业排放标准后排入长江 | 生活污水依托****处理厂 | 未监测 |
| 1 | 1#、2#湿式除尘装置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附表 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颗粒物处理后排放浓度≤10mg/Nm3。 | 湿式变流**+降湿器,单套系统设计风量:50×104m3/h)处理后,经P1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放高度 30m | 监测颗粒物 | |
| 2 | 3#湿式除尘装置 |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附表 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颗粒物处理后排放浓度≤10mg/Nm3 | HDC高效湿式离心除尘器,系统设计风量:30×104m3/h | 监测颗粒物 |
| 1 | 除尘风机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 各风机外壳和输送管道都粘贴或包扎一定厚度的吸声棉,且风机基础采取隔振措施 | 监测厂界噪声 |
| 1 |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依托重钢钢渣处理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建筑面积50m2。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规定设置了“六防”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点为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与本项目可视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暂时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且本项目建成后,重钢现有钢渣处理线将停止使用,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责****公司。 | 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依托重钢钢渣处理区的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建筑面积50m2。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规定设置了“六防”措施,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贮存点为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与本项目可视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暂时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且本项目建成后,重钢现有钢渣处理线将停止使用,该危险废物贮存点责****公司。 |
| 1 | ①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检修规程、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安全环保管理、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 ②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严格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安装,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尽量不安装或少安装易产生静电,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并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筛选、以免杂质进入设备内产生火花; ③定期清扫车间地面及各设备、管道上沉落的粉尘,专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排查等防护措施,切断爆炸和火灾要素源; ④加强车间粉尘控制:利用自然或机械方法进行有效的通风,保持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⑤本项目废油等危险物质存放区等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方,应设置安全标志;项目场地内设立严禁烟火的标识标牌,厂区内严禁烟火,同时配备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现场救援器材、设备; ⑥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六防”(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措施建设,设置环形边沟、收集池和门栏等风险防范措施; 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企业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风险物质的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生态环境局备案。 | ①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检修规程、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安全环保管理、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 ②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严格按照《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安装,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尽量不安装或少安装易产生静电,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并采取静电接地保护措施。原料必须经过严格筛选、以免杂质进入设备内产生火花; ③定期清扫车间地面及各设备、管道上沉落的粉尘,专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排查等防护措施,切断爆炸和火灾要素源; ④加强车间粉尘控制:利用自然或机械方法进行有效的通风,保持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 ⑤本项目废油等危险物质存放区等容易发生事故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设备以及需要提醒操作人员注意的地方,应设置安全标志;项目场地内设立严禁烟火的标识标牌,厂区内严禁烟火,同时配备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现场救援器材、设备; ⑥项目危险废物贮存点按照“六防”(即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措施建设,设置环形边沟、收集池和门栏等风险防范措施; 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企业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风险物质的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生态环境局备案。 |
| 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点依托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点依托重钢厂区钢渣处理区的现有危险废物贮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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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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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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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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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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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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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