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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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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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合实验区****政府危废处理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7月23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工业园区国兴路与宏业**20米
被投诉人1:****合实验区****政府
地址:****合实验区大营镇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经开区航海路与第五大街交叉口国安大厦A座5层5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县航海路与迎宾路交汇处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对原质疑事项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据中标单位环评所提取数据,大修渣2万吨(不属于铝灰)、碳渣2万吨(不属于铝灰)、铝灰8万吨(包含3个代码),“综合能力12万吨”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这12万吨随意分配给想要处置的任何类别的废物,它是根据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各类废物处置之和。必须同时遵守许可证核准的“总规模”和环评批复及许可证中明确的“每个分类别的规模”。
投诉事项2:对原质疑事项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跨省转移有效期以及合同未结束却单方面终止,执行释放跨省转移,没有厂家以及有关部门书面的通知,属于违法行为。在招标前跨省转移还未释放,接收量不能够满足5万吨铝灰招标需求。中标单位在投诉人提出****生态环境局申请释放余量属于后补资料。
投诉事项3:对原质疑事项2提出的“就近原则”给予的答复不满意,不接受采购人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要求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为由拒绝执行就近原则,认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主要规制采购市场的公平准入,但是需要考虑标的物的特殊性。本项目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就近执行。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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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5-10-28
中标通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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