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成文时间 | 2025-10-28 |
| 发布机构 | ****政府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5-10-2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发布日期: 2025-10-28 15:25
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明确如下,供广大群众了解和申请参考。
一、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出生时间: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龄:女方年满49周岁;
子女情况: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子女现状: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二、关于年龄的说明
夫妻双方一般应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终生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1933年之前出生的也可纳入。
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可同时享受扶助。
单亲家庭(丧偶、离婚)的,申请人本人须年满49周岁。
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三、关于子女数量的认定
“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婚生、非婚生、送养、判随前配偶的子女)和收养子女。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仅存活一个子女;
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条件但未办证生育、补办结婚登记后生育等;
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
下列情况不纳入:
违法收养;
非婚生育一孩后与他人结婚的,暂不纳入。
四、关于子女状况的认定
现无存活子女:指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独生子女残疾:
须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上;
未经残疾鉴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纳入。
五、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件;或
由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的证明材料;
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二)其他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收养证》或户籍证明(1992年4月1日前事实收养);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协议书;
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婚姻证件遗失的:****机关****机关申请补办或证明;
再婚夫妻婚前情况不明的:由现居住地村(居)或单位出具证明并公示。
六、审核与发放
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发放,超过49周岁的自确认当月发放;
享受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将停止发放并办理退出手续:
子女数量增加(再生育、收养);
残疾子女康复;
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省;
审批有误;
弄虚作假的,追回已发扶助金。
如有疑问,****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咨询,或联系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