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中闽大道71 号)招租
1.租赁标的基本情况:
(1)租赁标的为****房(中闽大道71
号)。建筑面积即计租面积:12286.2㎡,《房屋所有权证》证件号:龙房 权证字第****0632号,设计用途:非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件号: 龙国用(2007角字)第0189号,地类(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租赁标的整体招租,现处于对外租赁状态,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5 年11月30日。
(2)实物现状:租赁标的拥有3座混合结构的一层建筑,分别为1#办公房 264.48㎡、2#房9281.82㎡、3#房2739.9㎡,目前1#办公房破损严重,基 本不具备使用条件,多年来未曾启用;2#房和3#房处于使用状态,但内部 钢构有不同程度锈蚀情况,特别是顶棚漏点多分布面广;户外专属土地用 于绿化地及内部道路。
2.租赁用途:非住宅,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若承租方实际租赁 用途不符证载用途,要自行承担风险。
3.免租期:1个月(不含在3年租赁期内)。
4.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须缴纳3个月租金数 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时,出租方验收房屋及原有固定设施无改变或 损坏,且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无任何违约情况下予以无息全额退还。
5.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先付后用)。签订租赁合同当日即付首笔租 金,后续每月10日内付清当月租金,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承租方应 当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将租金支付至出租方****银行:工商 银行****支行、账户名:**省****公司、账号:
140********01000160)。
6.税费承担: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方、承租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 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而 产生的所有税费。
7.租金递增方式:租赁期限内租金无递增。
8.交付时间:出租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将租赁标的移交给承租方。 9.看样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139****4257。
1.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自行支付与租赁标的物 使用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能源费、 通信费、收视费、物****政府征收的与房 屋相关的规费等。并自行承担拖欠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 和后果。若由出租方代垫费用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 方付款凭证及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给出租方。
2.承租期内标的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日常保养由 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标 的物房屋建筑结构(尤其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或用
途;承租方若需要装修或改造标的物房屋,应事先取得 出租方书面同意;装修改造后形成的新固定装修,如拆 卸后有损标的物房屋安全或用途,则不得拆卸,装修形 成非可拆除财产或设施在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保持 正常使用状态移交给出租方,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3.承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租赁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
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 提前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物。承租方已缴纳 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租方赔偿出租方 因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的物业管理之规定,承 租方租赁的标的物不得用于违法或违规的活动,否则出 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所有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卫生、消防、防疫、环保、城
管等等报批手续,自行承担无法取得或审批的一切风险 和损失。承租方不得因未办理各类报批手续或未取得合 法证照而拒绝向出租方和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缴纳各项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 燃气费、通讯费及各种税费等。因承租方未办理完善各 类报批手续等原****政府相关部门处罚
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一切损失。承租方应承担租赁 期内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租赁合同未列出项目及与该房屋 有关的费用,并且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6.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不得对周围其他企业的正常运 作或附近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自行协调周边邻里的 关系,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承租方自行处 理并承担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
7.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承租方不得转 让、抵押承租的标的物及属于出租方所有的物品。
8.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保卫工 作,在合同履行期间为租赁房屋的实际管理人,承担全 部消防、安全责任。双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向承租 方交付房屋。
9.租赁房屋必须按要求使用,不得居住、生活、仓储、 经营等混合使用,所有 三合一 混合使用的,出租方 有权要求整改甚至终止合同,并没收承租方履约保证金。
10.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 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已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赔偿。
(1)以任何方式将标的物全部或部分转租、转让或转 借给第三方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标的物结构或改 变用途的。
(3)未尽到安全职责,损坏建筑物或设施,不履行修 缮义务的。
(4)利用标的物从事危化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活 动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欠交租金超过2个月的。
(6)承租方被环保、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 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罚款等处罚的,或经消防主管部门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
(7)违反合同条款其他约定并未在出租方指定期限内 改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应保持租赁物及 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状态,并结清各项费用,当日移交 给出租方。如逾期交还,应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前 最近一期租金标准的双倍计付占用费。
12.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财产可自行处理,对未经出租方 同意留存的物品,承租方逾期未搬离时,出租方有权将
遗留物做为废弃物处置,承租方必须承担为处置废弃物 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租方不得转移、破坏房屋原有设 备、财产,不得拆除已有装修(装修形成非可拆除财产 或设施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另行补偿承租方)。 承租方应保证已有的水电线路(包括已有给排水、强弱 电等)畅通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做好房屋内外的卫 生清理工作,否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3.意向承租方必须自行协调解决租赁中与当地有关部 门的关系。
14.免责条款
(1****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或强制搬离的行政命 令等,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并按时移交标的物,租赁合同 解除,双方免责。除另有约定外,安置、装修等相关补 偿权益均归出租方所有。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免责。
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 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 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解除合同 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3)如遇因出租方生产经营需要,出租方应提前6个月 通知承租方,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双方免责,承租方应 积极配合并按时交还。
15.其他交易条件以本项目完整公告及《租赁合同》 (公告附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