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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5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5-****225****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真:0535-****082
通讯地址:****苑路与文苑****商务中心公园北侧)
邮编:2614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关于**东一****公司融雪盐、磁性净水原料半成品和超细钡盐半成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莱环审 [2025]46号 | 202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