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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申请人申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5年11月18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市**区新锦路6号D座F区4****中心登记受理科
联系方式:053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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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