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一、**某单位食堂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项目编号:****
询价随机抽取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11时00分在**市石林县召开。
二、询价随机抽取工作严格遵守《军队服务类项目咨询文件》询价随机抽取办法各项标准和规定,力求评出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企业。
三、询价随机抽取评审员、采购小组严格按照询价随机抽取办法各项标准和规定,对****公司、**晓小的****公司、**凯****公司共3家报价企业进行了资格评审。3家企业均通过资格评审。
四、询价随机抽取评审员、采购小组对通过资格评审的3家报价企业进行符合性评审,经评审3家报价企业均通过符合性评审。
五、询价随机抽取评审员、采购小组对通过符合性询价随机抽取的报价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最终按照报价企业的详细评审最后下浮率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并标明排序。
六、询价随机抽取推荐如下:
第1询价随机抽取:****公司
代理服务费用报价为下浮率90%:服务总金额480.00元,
第2询价随机抽取:**凯****公司
代理服务费用报价为下浮率30%:服务总金额3360.00元,
第3询价随机抽取:**晓小的****公司
代理服务费用报价为下浮率30%:服务总金额3360.00元,
七、询价抽取结果:1号球、****公司
代理服务费用报价为下浮率90%:服务总金额480.00元,
八、询价随机抽取公示期于2025年10月29日至31日23:59截止。询价随机抽取公示在《军队采购网》(www.****.cn)上发布。
九、质疑。报价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询价随机抽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询价随机抽取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报价活动。
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人是法人的,质疑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质疑的,质疑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疑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质疑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质疑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质疑人不得以质疑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阻碍招标报价活动的正常进行。
质疑人可以直接质疑,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质疑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一)质疑人不是所质疑招标报价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质疑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质疑书未署具质疑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质疑的,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质疑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质疑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价活动质疑处理办法》和《**省招标报价活动质疑处理办法》(政办发〔2010〕106号)的规定执行。
十、投诉。报价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报价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报价企业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报价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报价活动的正常进行。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报价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报价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省招标报价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办发〔2010〕1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钱老师
移动电话:137****9285
十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李老师
移动电话:151****6342 (不提供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