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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盖章):**** |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书及其文号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间 |
| 1 | ****环境局 | 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省级权限) |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 **福****公司 | ****0600MA2YNG3G0P | 闽环辐证[E0073] | 2025年10月28日 |
| 一、公示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6-****561 通讯地址:**市**县新港城金福路182****中心二楼24号窗口(363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