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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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唐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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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英文译名:TANGHE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THCF。

第二条 ****(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县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扶贫济困、成就爱心,开展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助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县五里河大桥南50米路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处置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款物;

(二)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各类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

(三)组织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志愿服务;

(四)与本县及市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开展慈善**;

(五)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工作研究;

****政府及关部门批准,进行慈善表彰;

(七)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工作;

(八****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初审,报秘书长审核,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室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主管副会长审批同意后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须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差额选举不低于60%。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超过11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法人代表被罢免或卸任后20日内,****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若干职能部室。职能部室是本会执行办事机构,在会长办公会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实行办公会集体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负责人;

****总会职能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党支部,上级党****民政局党组。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民政局党组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国慈善法》****民政局关于慈善活动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国慈善法》****民政局关于慈善活动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民政局的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局的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

(二)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财务审计报告;

****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会对已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年龄、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一)会费;

(二)捐赠;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民政局报告。

第六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民政局投诉、****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本会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明确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民政局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民政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平不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捐赠人对捐赠到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民政局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局****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民政局****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民政局组织捐赠给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九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民政局审查同意后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5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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