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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栗子坪彝族乡孟获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酒谷大道五段17号1号楼402号
被投诉人:石****人民政府
地址:**县栗子坪彝族乡栗子村四组
被投诉人:**津渡****公司
地址:**省**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
四、基本情况
**津渡****公司代理的石****人民政府**县栗子坪彝族乡孟获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2025年07月30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多项产品将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作为加分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以其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