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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大件垃圾破碎处置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吉瑞一路200号3栋11楼1112号
被投诉人:****执法局
地址:**县康棉路47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区**中路570号19楼2、3、4、5号
四、基本情况
******公司代理****执法局**县大件垃圾破碎处置服务(二次)(****),采购日期为2025年09月04日。
投诉事项: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
2025年10月22日